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的通知 |
慈政发〔2011〕55号 |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10〕5号)确定的部分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作如下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将原按70%给予救助的比例调整为90%,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二、城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和困难群众家庭成员(指因就学、就医、孤老或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等,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其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将原按40%给予救助的比例调整为60%,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三、精简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将原按70%给予救助的比例调整为90%,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四、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仍按慈政发〔2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