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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的通知
慈政发〔201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10〕5号)确定的部分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作如下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将原按70%给予救助的比例调整为90%,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二、城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和困难群众家庭成员(指因就学、就医、孤老或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等,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其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将原按40%给予救助的比例调整为60%,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三、精简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将原按70%给予救助的比例调整为90%,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四、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仍按慈政发〔2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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