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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
慈政发〔2011〕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现行的部分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政策
  (一)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实施医疗特殊救助。本市持证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需实施医疗特殊救助的,将原政策规定的家庭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1.3倍以下扩大到1.5倍以下;大病住院救助起报线调整为零起点,康复救助起报线调整为2000元以上;大病住院救助标准调整为个人自负部分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30%予以救助;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40%予以救助;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50%予以救助;20000元以上的,按6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一次性或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康复救助标准调整为2000—5000元(含5000元)救助30%,5000—7000元(含7000元)救助40%,7000—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50%,10000以上救助60%,每人每年一次性或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10000元。
  (二)贫困中耳炎和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实施康复医疗救助。本市户籍,因脑梗塞、脑出血、车祸等各种原因造成肢体伤残,处于发病六个月以内,家庭收入在本市低保或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贫困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在本市定点医院进行康复训练的按每人每月850元给予补助。
  本市户籍,因化脓性中耳炎而致听力下降,经定点医院检查符合手术指征,家庭收入在本市低保或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贫困中耳炎患者,在本市定点医院进行化脓性中耳炎手术的按每例4000元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本市户籍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免费乘坐本市区间内的公交车。
  二、相关要求
  (一)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实施医疗特殊救助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另行作出规定。
  (二)贫困中耳炎和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实施康复医疗救助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残联另行作出规定。
  (三)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具体落实,市残联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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