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
慈党办〔2011〕82号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慈党办〔2009〕73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及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待遇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各缴费档待遇标准提高70元,生活补助档提高28元。调整后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3档320元/月;4档370元/月;5档420元/月;6档470元/月(上述各档待遇标准均已包括按慈党办〔2009〕73号文件规定的每月30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档148元/月。缴费标准待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时再作调整。
二、建立待遇调整联动机制。建立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相挂钩的待遇调整联动机制,今后每次的调整幅度按高于我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幅度的20元确定(生活补助档按各缴费档调整幅度的40%确定)。
三、调整土保转保人员的缴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土保参保人员转保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后,对于男50周岁、女40周岁及以上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逐月缴费期间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120元。对于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人员,仍按慈党办〔2009〕73号文件中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
主题词:养老保障 政策调整 通知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