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 |
慈政办发〔2011〕245号 |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防灾救灾体系,着力构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性工作的通知》(甬房保办〔2011〕1号)和宁波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将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纳入日常工作职责范畴,按照《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6〕109号)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落实人员职责,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保证经费来源,进一步完善村级住房保险电子档案,努力形成工作长效机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
二、提高赔付标准。在保费维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村住房保险赔付金额由原来的1.8万元提高到2.5万元,其中每间房屋的保险赔付金额由0.36万元提高到0.5万元。
三、鼓励开展试点。各地要积极依托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平台,引导农户自费参加出租房保险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补充商业险试点,让群众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障。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服务,推动该项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和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向农户宣传好、解释好。具体承办的保险公司要树立为农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健全理赔业务服务网络,提高查勘理赔及配套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 住房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
会办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