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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慈政发〔2011〕82号
 
 

         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深化殡葬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慈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3.驻慈部队现役军人;
  4.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人员。
  (二)其他特殊对象,需要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由市民政局批准。
  二、免(补)费项目
  (一)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限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殡仪馆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遗体火化费。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3.小型告别礼厅使用费。
  4.一次性普通卫生盒和骨灰袋。
  5.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市内经批准认证的骨灰存放处20年内。
  (二)补助项目
  生态墓地入葬补助费。骨灰入葬市内经批准认证的生态墓地(含公墓内生态葬法区)每穴(格)补助1200元。
  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以及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在免除上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后,再免费提供价值300元骨灰盒1只。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补)费条件的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亲属或单位、丧事承办人)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慈溪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如选择入葬生态墓地或在骨灰存放处寄存骨灰的,再填写《慈溪市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补)费申请表》。经资格认证的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惠民殡葬政策服务项目范围和费用标准的,由丧户支付。
  四、经费承担
  (一)免除的惠民殡葬政策服务项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宁波杭州湾新区除外)。
  (二)市财政部门设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支付专户。市殡仪馆、生态墓地和骨灰存放处等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按月填写《慈溪市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免(补)费汇总表》,并附《慈溪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慈溪市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补)费申请表》复印件,经市民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核准确认的金额,将资金分别拨付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帐户。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对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宣传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市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把好惠民殡葬政策服务费用审核关,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对承担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任务的殡葬服务单位实行资格认证,每两年认证一次,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肃查处并取缔非法接尸车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承担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任务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发现虚报冒领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清退,取消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镇(街道)要本着属地管理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免(补)费对象的审查、核对工作。
  (六)享受本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应倡导文明新风,增强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积极提倡骨灰生态化处理,坚决杜绝“禁坟区”建坟装棺,乱葬滥埋。
  惠民殡葬政策具体的操作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原执行的相关殡葬减免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慈溪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慈溪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补)费申请表
     3.慈溪市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免(补)费汇总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政策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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